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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原则

  • 更新时间:2024-04-28 11:02:11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基础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

2、是指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3、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确认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

二:权责发生制是什么意思

1、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期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

2、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区别

1、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2、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一项原则。

3、权责发生制科学,合理,盈亏的计算比较准确。

4、收付实现制处理手续简便。

5、一般企业和收入成本费用采用权责发生制。

6、行政单位和税收返还采用收付实现制。

7、权责发生制以“应收应付”为原则。

8、收付实现制以“实收实付”为原则。

四:权责发生制是什么

1、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2、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五: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又称应计基础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是指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2、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确认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